广东医政发〔2016〕154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经2016年12月2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广东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6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施行<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办[2010]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原《广东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广东医政发〔2010〕73号)基础上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社会公开”)和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以下简称“校内公开”)。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办公室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会、监察处负责人组成。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工会协同推进、监察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处理相关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九)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包括机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学院及直属系、直属单位等,下称“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单位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负责维护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
(四)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各学院、直属系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社会公开、校内公开、院务公开等内容。其中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学校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其他事项等;校内公开的内容包括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干部人事工作、财务管理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学生管理、领导干部廉政事项等;院务公开内容包括学院的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经费使用情况、学院师生需要了解的事项等。(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依据本细则公开的信息,学校或相关部门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网站公开;
(二)通过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予以公开;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四)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或者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予以公开;
(五)其它便于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四条 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部门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或有关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教育厅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及相关部门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或相关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学校应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物价厅和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内部组织机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各部门、单位将需公开的信息先报呈分管口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学校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校编制全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学校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权威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主动接受教育厅评议,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