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政发〔2016〕89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附属医院:
《广东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经学校2016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16年7月21日
广东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医科大学各部门、学院,各教学、教辅、科研单位。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二章接待范围及类型
第四条学校公务接待的范围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的相关人员来我校举办或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学校公务接待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外单位来访我校。一般来访人员须有公函,明确内容、行程和人员等方可安排接待;
(二)我校邀请出席活动。我校邀请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接待单位应出具邀请函件方可安排接待。
(三)上级相关部门人员到我校指导工作的可安排工作餐。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公务接待管理部门。
以下重要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接待出席各类校级重要会议、仪式、庆典等活动领导、重要嘉宾;
(三)兄弟院校校领导带队来校考察调研、培训交流;
(四)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校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款内容以外,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二级单位、部门牵头。
第四章接待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根据来宾的性质、目的和活动内容确定对口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一)接待任务的审批。接待部门在明确接待任务或邀请任务后,需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公务接待任务审批表》(附件1)附上来函或邀请函,经部门负责人签名,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审批表、函件等资料交由校长办公室保存。
(二)接待任务的落实。接待任务经审批通过后,接待部门负责落实公务接待的行程安排,用餐、住宿安排等按学校标准严格执行。
(三)接待任务的结算。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部门需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并由接待部门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报销凭据应包括财务票据、接待清单。
第五章接待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接待对象的住宿、用餐安排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一)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为主,严禁铺张浪费,不得超标(详见附件2)、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公务接待住宿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第九条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区食堂,住宿一般安排在校内招待所。如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安排用餐的,应按照校内的标准执行;在校外安排住宿的,可安排在四星级或以下酒店。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演出。
接待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法规,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学校财务部门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严格控制按本规定执行。审计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监督,并加强对校内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有关学校外事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由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印发 校对人:茅晓颖
(共印60份)
附件1:
广东医科大学公务接待任务审批表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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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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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类型 |
□ 外单位来访我校□ 我校邀请出席活动□ 临时性工作 |
来访单位及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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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 行程安排 |
时间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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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意见 |
签名:年月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签名: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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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医科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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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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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单位及 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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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内容 |
□ 用餐□ 住宿 |
陪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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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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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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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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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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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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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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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 审核意见 |
1. 是否有来函或者邀请函□是□否 2. 是否有《接待任务审批表》□是□否 3. 是否符合接待标准□是□否
审核人:部门领导: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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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用餐参考标准:早餐50元/人、午餐100元/人、晚餐150元/人。
2.住宿参考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东莞校区900元/人/天、湛江校区850元/人/天;正副厅
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东莞校区550元/人/天、湛江校区530元/人/天;其他人员,东莞校区450
元/人/天、湛江校区420元/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