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工〔2020〕1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修正)》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经2020年4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修正了《广东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0年4月23日
广东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0年4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广东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学生申诉的具体处理、协调、通知等工作。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校长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和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领导、各学院和研究生院部门领导、法律顾问以及校团委兼职学生副书记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范围:
(一)学生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或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不服的;
(四)学校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但是,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3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请时限内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的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通知书或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学习类别和层次、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六)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签名。
由监护人代为提起的学生申诉,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二)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申诉要求但可改正的,作出暂不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3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申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申诉复查期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不属于学校管辖的;
4、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5、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6、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7、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四条 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和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抽调5或7名人员(含学生代表)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校内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被申诉校内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申诉人、被申诉校内单位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本款规定,适用于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正当;
(四)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根据情况可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适用依据有错误,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学校规定的程序的,建议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
(四)处分明显不当的,建议予以变更。
对于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相关单位应当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不得缺席、不得弃权。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延长处理期限的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 复查结论应当由申诉人签收。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按申诉申请书中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首页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复查结论在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及其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情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 证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受理至申诉处理意见作出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主动或应申诉人申请启动听证程序。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动实施听证而申诉人没有申请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监护人同意。除涉及国家秘密、单位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不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核对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和被申诉人答辩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询问申诉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申诉人或监护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申诉双方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五)申诉处理工作组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相关人员和申诉人或监护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六)申诉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和申诉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印发